注意: 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开始,累计时间的限制将不再适用于所有当前和将来的工作许可(工签)申请(《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R)第25.2节部分的公共政策)。包括已在加拿大境内外及边境口岸提交的申请。
准备提交的申请
从2016年12月13日开始,无论是要求工作许可的工作(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200.html)还是不要求工作许可的工作(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86.html),都不再受工作累计时间的限制。但是,签证官必须确信申请满足《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R)中 183(1)(a)(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83.html)部分的要求,并且满足其他标准的规定,例如需要一份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MIA)。
正处于身份恢复期的申请人可以在此申工作许可。加拿大境内没有有效工作许可以及不能申请恢复身份的外籍人士,必须从加拿大境外申请工作许可。
正在被处理的申请
此类情况中,签证官已经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四年最大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能会被通知。签证官将会告知累计工作时间的限制已被取消,不再要求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其他资格要求,例如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MIA)要求,将会被评估。
2016 年 12 月 13 日以前被处理完毕的申请
对于2016年12月13日之前已经终结的申请,累计时间的规定仍旧适用。文件将不会被重新审核;但如果申请人以前仅因为《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 R200(3)(g) 部分规定(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200.html)被拒,而其他所有规定都满足,包括申请相关费用,申请人可以提交新的工作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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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境内申请者
如果申请人向继续留在加拿大持工作许可工作,而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四年,可以作为劳工申请延期逗留,但需要提供申请资格的证明材料。
加拿大境外申请者
如果申请人因达到四年累计时间的规定而离开加拿大,其可以申请新的工作许可,而不需于加拿大境外再等待四年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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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累计四年时间限制的背景资料
什么是“四年规定”?
四年规定限制,也被称之为“四年进、四年出”(four-in, four-out),即外籍临时劳工能在加拿大工作的累计时间为四年,如果想返回加拿大工作,需要再继续等四年。
该政策在2011年4月由加拿大保守党政府推出。当时,政府声明中强调,该规定的目标是鼓励合格的外籍劳工和其雇主采用恰当的途径申请永久居民,而不是通过反复延期使劳工无限期留在加拿大。没有申请永久居民的外籍劳工,不应该在加拿大停留到与自己祖国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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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工作四年以后,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临时劳工项目(Temporary Foreign Worker Program)工作的外籍劳工不能留在加拿大继续工作,除非数豁免的情况。
对于豁免的情况,大部分受四年规定影响的劳工为需要提供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的外籍人士,其职位在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ESDC)提供的国家职业分类(NOC)中技能水平为B、C或D。
每次签证官确定外籍劳工工作许可的有效期时,都会考虑四年规定。例如,如果劳工已经在加拿大工作三年,签证官将仅批准其签证延期一年。加拿大政府认为,外籍劳工已在申请中同意到加拿大临时工作,应该遵守工作许可上的条件限制,包括工作许可过期时结束就业、离开加拿大,除非其在加拿大拥有另外的合法身份。
但是,该规定实施不久后就引发了争议,受影响的不仅是外籍临时劳工,而且涉及到他们的家人、雇主和社区。在大多数情况下,外籍劳工不能申请永久居民,所以到达年限后必须终止工作,离开加拿大。
所有工作都适用于这个规定吗?
加拿大境内外籍劳工的工作时间会计入四年最大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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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加拿大进行全日制学习时所从事的工作才不纳入四年最大年限范围。
四年规定都有哪些例外情况?
有一些例外情况,允许外籍人士在加拿大工作累计时间超过限制。在这些情况下,假设其他规定要求都满足,签证官将会批准工作许可申请,即使在加拿大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四年。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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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C 中O 和 A 类(包括临时外籍技术类劳工的配偶/同居伴侣)
- 所有豁免劳工动力市场影响评估的类别(除NOC中 B类劳工的配偶/同居伴侣外)
- 季节性农业劳工
- 不需要工作许可的工作
- 永久居民申请者,其已经收到积极的甄选裁决(positive selection decision)或原则上批准(approval in principle)
- 申请特定雇主工作许可的省提名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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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规定取消
本月13日,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部长麦家廉(John McCallum)和就业、劳动力开发及劳工部(Employment, Workforce Development and Labour。2015年11月成立,继承了原来就业及社会发展部的一部分职能)部长 MaryAnn Mihychuk 宣布四年规定取消。该变化是对Standing Committee on Human Resources, Skill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Statu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报告的积极回应。对于此次变化,麦家廉说:
In many ways, the four-year rule put a great deal of uncertainty and instability on both temporary workers and employers. We had the sense that it was an unnecessary burden on applicants and employers, and also on officers who process applications… We believe this important recommendation from the Committee requires rapid action.
在许多方面,四年规定给临时劳工和雇主们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我们认为四年规定对申请人、雇主乃至审理申请的官员构成了不必要的负担。。。我们相信委员会的重要建议要求我们就此迅速采取行动。
麦家廉所说的委员会指的是加拿大人力资源、技能与社会发展及残障人士地位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Human Resources, Skill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Statu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该委员会于2016年5月开始审核外籍临时劳工项目(Temporary Foreign Worker Program, TFWP),当年9月发表相关报告。上述规定的取消也是对该委员会的建议所做的回应。而加拿大政府将会于2017年早些时候对此报告作出全面回应。
声明文件指出,对于目前无法获得永久居留的临时劳工,加拿大政府正在努力创造移民途径,以让那些合格的申请者能够为加拿大社会充分贡献自己的才智。相关努力仍在进行中。
雇主需要注意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加拿大雇主想雇佣外籍劳工,必须先获得加拿大政府的批准,即获得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 LMIA),以证明雇佣外籍劳工将会对加拿大劳动力市场有积极的或中性的影响。
加拿大雇主在申请LMIA时,政府对低薪外籍临时劳工数量比例有控制,2014年6月20日之前,在外籍临时劳工项目中,该比例为20%,之后调整为10%。对于可以豁免的属于季节性行业的外籍临时劳工,2017年将可以在加拿大工作达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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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低薪或高新职位的确定,完全是根据省或地区薪酬的中位数而定。例如,安大略省设定最低薪酬为每小时22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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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调整将会来临
加拿大政府强烈暗示将对外籍临时劳工项目进行进一步改革,并告诫雇主,政府正在计划在劳动力市场上给予弱势群体(under-represented groups)优先权。这样的群体包括青年、残障人士、原住民和新移民。新规出台后,雇主将收到该建议。
原规定对于劳工、雇主和社区的影响
人们在加拿大扎根,在加拿大永久居住,已经在社区中建立了经济和社会联系,不仅使加拿大经济和行业受益,也会让渴求稳定的社区和家庭成员受益。2011年出台的政策已经致使很多方面误入歧途。由于工作时间限定,很多人必须离开加拿大,引发了劳工、家庭危机。公司不得不调整政策,以培训和整合新劳工,这些无疑给公司运营增加了成本、影响公司生产效率。社区也会受负面影响,教堂、体育俱乐部和其他社团会失去优秀成员。
对于国家的经济,需要的应该是稳定。很庆幸,加拿大政府迅速采取了行动。进一步的行动,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