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流动项目(International Mobility Program)中,劳工可以持开放式工签(open work permit)在特定时期为任何雇主工作。开放式受限许可(open restricted permit)则可以限制劳工所工作的职业或工作地点,但是不限制哪类雇主。
重要提醒:尽管开放式工签没有限制雇主名字,但外国人仍受限于《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中第 183(1) 条款:针对所有临时居民的一般条件的限制。
这些条件规定外国公民不得为R200(3)(h)(i)至(iii)任何一项中提到的雇主工作,或者不得为定期提供以下服务的雇主工作:
- 脱衣舞
- 色情舞蹈
- 色情服务
- 色情按摩
更多信息,可在此查看不合规雇主列表。
只有在豁免劳动力市场影响评估(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 LMIA)的情况下,才能向外国人签发开放式工签。
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加拿大境外、在加拿大边境口岸或抵达加拿大后申请开放式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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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工签的种类
有两种类型的开放式工签:
- 不受限的(允许外国人在任何职业和地点工作)
- 受限的(限制职业或工作地点)
签发开放式工签时可能会有下列条件限制:
- 职业限制,根据申请者的身体状况而定(R185(b))
- 地点限制,根据类别而定(例如省提名下的过渡期开放式工签(bridging open work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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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雇主、且不受限制工作的工签的编写
在全球案例管理系统( Global Case Management System, GCMS)中,官员应根据下列信息编写不受限制职业的工签:
- 雇主姓名:未指明或未知(unspecified or unknown)
- 地点:未指明或未知(unspecified or unknown)
- 职业:NOC 9999 (不应该使用其他代码)
- 身体状况:许可(permit)可以签发给因移民目的而通过体检(体检结果为M1、M2或M3,通过体检)的合格申请人,或者没有通过体检(M5)但满足R206或R207(c) /R207(d)规定
注意:必须对被评估为M2/S2的人进行医学监护,并应在许可文件上注明“medical surveillance required”。
开放式雇主、但职业或地点受限制的工签的编写
在全球案例管理系统( Global Case Management System, GCMS)中,官员应根据下列信息编写限制职位或地点的工签:
- 雇主姓名:未知或未指明(unknown or unspecified)
- 地点: 根据豁免LMIA的类别的规定(例如,省提名下的过渡期工签(bridging work permits),限制于所提民省)而属于受限制的(restricted),
- 职业:
- 由于LMIA豁免规定(一些职业有特定NOC代码,例如FMIOA interns)而受限
- 因体检结果而受限(外国人体检结果中被评估为M3或M4,因为其不能在受公共健康保护的职位工作,必须在工签上规定职业限制)
注意:应该在GCMS的 “User Remarks”部分、医疗陈述中注明职业限制(例如,医生可以注明癫痫患者不能当飞行员或从事靠近开放式机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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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没有进行体检而受限(外国人没有完成移民体检,可以签发给开放式工签,但是必须限制特定职业部门,如下面的注意事项所述)
注意:被评估为M4或M6的人士(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风险),不允许工作。如果身体情况可控,签发签证之前必须重新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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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疗条件前提的开放式雇主、但受职业限制的工签
如果未完成体检,必须采用以下条件之一进行限制。对具体职业部门的限制取决于劳工是否居住在指定/非指定国家。
- 对于来自非指定国家的人士,下列条件将会出现在工签上:“Not authorized to work in 1) child care, 2) primary or secondary school teaching, 3) health services field occupations.”- “未授权在以下领域工作:1)保育,2)中小学教学,3)健康服务领域的职业”
- 对于来自指定国家的人士,下列条件将会出现在工签上: “Not authorized to work in 1) child care, 2) primary or secondary school teaching, 3) health services field occupations, 4) agricultural occupations.”- “未授权在以下领域工作:1)保育,2)中小学教学,3)健康服务领域的职业,4)农业领域职业”
豁免LMIA的开放式工签
- 难民申请人和无法被执行驱逐令的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第 R206(a) 或 (b)条的描述】(豁免法规S61或S62)
- 加拿大境内的永久居留申请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第R207条描述】(豁免法规A70)
- 人道主义原因【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第R208(a) 或 (b)条描述】(豁免法规H81 或H82)
- 基于互惠原因而被授权入境加拿大的劳工:
- 加拿大世界青年项目(World Youth Program)参与者(豁免法规 C20)
- 加拿大国际经验项目(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Canada):打工度假(豁免法规 C21) (也有特定的获认可的组织,其参与者会收到开放式工签)
- 外国代表以及军事人员的家庭成员,其豁免LMIA(豁免法规 C20) ,且有签署互惠协定
- 根据豁免法规C20,准许入境的专业运动员,并且在为加拿大队效力时需要其他工作为生(例如,加入加拿大橄榄球联盟(Canadian Football League))
- 符合《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R205(c)部分规定的技术劳工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豁免法规C41)
- 符合《移民及难民保护法》R205(c)部分规定的外国学生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豁免法规C42)
- 过渡期开放式工签(bridging open work permits)(豁免法规 A75)
- 开放式工签试点项目,针对加拿大境内的申请永久居留的配偶或同居伴侣(A70)
- 毕业工签(C43)
- 专上院校学生实习(C32)和中学生实习C33)
开放式工签持有者费(open work permit holder fee)
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R204 或 R205规定,或 根据R207(b)部分所描述(被描述为配偶/同居伴侣),如果某人打算在加拿大工作,而且没有聘用信(offer of employment),被授予开放式工签权利和特权时,《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R303.2(1)部分 要求其必须支付费用。
对于个别人士,可能存在豁免支付开放式工签持有者费的情况。《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R303.2(2)部分给出了豁免列表。
豁免费用的法规
P01: 根据IRPR,无需支付工签处理费的人士(加拿大国际经验项目(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Canada)参与者除外),无需支付开放式工签费用。
P02: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R207(a)部分规定,加拿大境内已经通过住家保姆项目申请了永久居留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注意: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R206 (S61 或 s62) 或者 R208 (H81 或 H82)部分规定,基于豁免LMIA 所签发的工签不受开放式工签持有者费影响。这些条款不包含在申请费用的条例之中。豁免费用的法规P03应该在该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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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在路上 最后编辑于:2020年10月2日